请问贵公司如何保障股东参与重大决策与选择管理者的权利?
《公司章程》要求公司的重大决策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,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上述的重大决策包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;公司的分立、合并、解散和清算;公司章程的修改;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、出售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%的;股权激励计划;法律、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,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、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。为使投资者能够广泛便利的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与管理,《公司章程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,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,视为出席。谢谢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