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总监:你好!看了公司一季度报表,11年11-12月的退税款被计入13年收益,本人咨询过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,这种处理方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,而应该按当年应退税先计入营业外收入,这意味着12年的应退税款也是因计入12年的收益,13年应退税款也应由财务先算出来计入本年收益,但公司这种按收付实现制来计算退税收益明显有错!望李总及时给予纠正!以免造成人为调节公司利润的嫌疑。多谢!
您好,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,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——政府补助》应用指南中相关规定: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(退)、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,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。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,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(营业外收入)。公司的退税材料报送所属税务机关,经过审核后才会确定具体的退税金额,因此在税务机关核定前,退税金额具有不确定性。谢谢!